我司拒绝使用电子邮箱收集软件或其他技术装置擅自收集本网站刊登的电子邮箱地址,违反者将依据《信息通信网法》受到刑事处罚,望周知。
《信息通信网使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
第五十条之二(禁止擅自收集电子邮箱地址等)
①任何人不得未经网站运营商或管理员的事先同意,使用自动收集电子邮箱地址的程序或其他技术装置收集网站上的电子邮箱地址。
②任何人不得销售和流通违反第1项规定收集的电子邮箱地址。
③任何人不得明知是第1项和第2项禁止收集、销售及流通的电子邮箱地址,还用其发送信息。
第七十四条(处罚规则)
①符合以下任何一项者将被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千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5.违反第五十条之二,收集、销售、流通电子邮箱地址或用其发送信息者